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33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33號
【發(fā)布日期】2010-06-09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10月23日發(fā)布2009年第6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2219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存在傾銷,中國國內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0年6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采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能量在100千電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線交替雙能加速器技術(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被調查產品名稱: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英文名稱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是采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的安全檢查設備,主要由X光機或X射線加速器分系統(tǒng)、探測器和數(shù)據(jù)采集分系統(tǒng)、機械運行分系統(tǒng)和電器控制分系統(tǒng)組成;能夠實現(xiàn)對被檢測物品不開封檢查,通過人機界面交互,實現(xiàn)多種圖像處理功能和系統(tǒng)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廣泛應用于各種安全檢查及海關查驗,主要通過圖像識別檢查行包、貨物、集裝箱、車輛等載體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險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帶物品。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21910。該稅號的描述為: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0年6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 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jù),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